立案341宗!佛山公布2025年“春雷”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5年1月至3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热点痛点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5年“春雷”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美容美发、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21313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2889个次;立案341宗、案值137.51万元,其中结案335宗、罚没279.6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宗。
一.开展春节前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食品生产环节肉类产品、食用植物油、湿粉类产品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湿粉统一查”,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防范米酵菌酸中毒事件发生。共检查湿粉生产企业26家次,发现问题4家,责令整改4家。二是加强节前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以大型商超、农贸(批)市场、批发企业等为重点对象,以旅游景区、繁华商业街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现场查看其经营资质、信息公开、食品进货查验及食品贮存、检验检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三防”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共发现风险隐患82条,已督促企业整改。三是开展春节、“行通济”、春季开学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大中型餐馆、连锁餐饮单位、网络餐饮单位、市两会接待酒店、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为重点对象,以旅游景区、繁华商业街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集体聚餐场所等为重点区域,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共发现问题396条,已督促企业整改,形成工作闭环。行动以来,全系统共立案286宗,移送公安机关1宗。
二.开展美容美发行业侵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打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美容美发预付式消费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纠纷调处工作。二是重点检查从事生活美容美发场所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美容美发行业价格检查,打击价格欺诈和诱导消费行为。四是重点检查美容美发用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五是清理美容美发行业非法广告,打击虚假宣传。六是开展“职业闭店操作”打击治理工作,对闭店主体、闭店操作主体、中介、承接闭店个人等违法违规主体实施全链条打击,保障商家合法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行动以来共立案15宗,移送公安机关1宗。
三.开展重点领域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强化重点领域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节前大检查,重点聚焦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和值班值守,严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风险。二是组织区、镇两级监管力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对公众聚集、涉疫等场所特种设备问题隐患进行排查,同时,区镇两级相互配合,加大对燃气充装单位的检查力度。三是制定《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重大活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方案》,部署对我市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相关场馆酒店的电梯全覆盖检查。四是结合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依法打击未经检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春节后复工复产期间,将强化对起重机械、叉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打击使用非法设备、无证操作、违章作业等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行动以来共立案40宗。
2025年“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一、春节前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佛山市三水区某利米面制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调制湿米粉案
2024年11月29日和2024年12月18日,三水区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两次接到上级交办的某利米面制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调制湿米粉的违法行为的线索,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共生产了450斤调制湿米粉,共销售了390斤,剩余涉案产品用于产品出厂检验和供厂里员工食用完毕,用于留样检验样品已全部销毁。2024年11月24日,当事人共生产了400斤调制湿米粉,当事人共销售了370斤,剩余用于产品出厂检验和供厂里员工食用完毕,用于留样检验样品已全部销毁。上述两批次调制湿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曾因生产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调制湿米粉于2024年11月18日受到行政处罚。近日,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调制湿米粉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合计100684元的行政处罚。
2.佛山市顺德区某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8月,顺德区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某粮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 日20时50分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批次肠粉(粉条)和大河(粉条)为当事人生产,共生产肠粉(粉条)15包和大河(粉条)10包,包装上均标示“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4.8.28 22:00,生产企业:佛山市顺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肠粉(粉条)12包和大河(粉条)10包当事人已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剩余3包肠粉(粉条)由于已发货向经销商,故无法现场销毁。后续当事人通知运货的员工将已发货的3包肠粉(粉条)运回当事人经营场所,并进行销毁。涉案食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时间不相符,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顺德区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84000元。
3.佛山市某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2024年12月13日,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2月13日在生产过程中,现场生产各功能区间隔部分敞开,未按照食品生产布局、标准进行生产。部分功能区间与生产车间外直接连通,不符合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另外,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且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被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案由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至2024年12月13日该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其仍未改正,属拒不改正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从重处以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4.广东某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案
2024年11月22日,顺德区杏坛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广东某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三款咖啡固体饮料产品,产品标签均标称为生产商“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xx号”,产地“河南省郑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103008XX”等信息,以上产品实际生产地址为当事人注册地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近日,杏坛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三款咖啡固体饮料共231000小包;2.罚款30000元。
5.佛山市顺德区某佳餐饮店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10月28日,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某佳餐饮店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业态为小餐饮,许可证号为JY24406061054XXX,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从2024年9月初起提供关于冷食类食品的餐饮服务,已对外销售菜品有“凉拌猪耳丝、凉拌青瓜、韩式泡菜”。“凉拌藕片、凉拌土豆片、凉拌清脆嫩笋”销量为0。当事人经营的冷食类食品仅通过某外卖平台进行销售,结合平台页面统计,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的食品货值合计1053.54元,认定违法所得为1053.54元。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近日,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合计3553.54元的行政处罚。
二、美容美发行业侵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6.佛山市某本美发服务有限公司收取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案
2024年10月,顺德区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佛山市某本美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收取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对外提供理发、生活美容服务,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开展会员卡充值活动。当事人在开展上述活动时未与消费者订立相关书面合同并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收取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行为。
近日,顺德区陈村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
三、重点领域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
7.佛山某好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案
2024年10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佛山某好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月3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计量仪器(激光测距仪、电子式推拉力计、多功能红外测温仪、转速表、数字接地电阻测试仪、扭力扳手、电子台秤、数字式温湿度计、光照度计、迷你型噪音计、数字钳形表、电梯加减速度测试仪、掌上型万用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的校准证书。监管部门依法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但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按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另查明,2024年12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依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8.佛山市高明区某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案
2024年8月,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高明区某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过程中,在完成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外部除锈”的流程后,直接对“除锈”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涂敷”工艺,未对待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测厚”检验。经查明,当事人在1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过程中,未进行“壁厚测定”。何某是案涉1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的检验员;王某是案涉1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的技术负责人。当事人、何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2.对何某罚款5000元;3.对王某罚款5000元。
9.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某丰机械设备厂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办理使用登记及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2月,三水区白坭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某丰机械设备厂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办理使用登记及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购买涉案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后未办理使用登记就开始投入使用。当事人就涉案叉车首次申请检验,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检测院于2025年1月14日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检查中根据检验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叉车。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安排作业人员刘某超使用涉案检验不合格的叉车进行作业,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近日,三水区白坭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改正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的违法行为,于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罚款30000元。
10.佛山市某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10月,南海区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某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中涉及的1台电梯安装在里水镇里水某花园二区,由佛山市某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保,当事人能提供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从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对上述电梯开展维护保养的记录,记录的最后一次维保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至检查当日该公司已超15日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近日,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并作出罚没合计100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