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为燃气用户更换了智能燃气表后,不再需要派员工上门抄表,大大节省了人工费用。然而,智能燃气表的自身耗电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日,南京市凤凰西街小区薛先生向杨子晚报【紫牛问政】栏目反映,自2023年来,南京港华燃气公司在该小区分批更换了智能燃气表,却要求燃气用户承担表内电池的费用,他认为这并不合理。
用户承担智能燃气表的耗电费用
智能燃气表具有失电停气、自动计量、无线上传用气数据等功能,可为燃气公司节约大量人工成本。但是,更换为智能燃气表后,南京市凤凰西街163号小区的燃气用户反而多了一笔支出——需自行购买4节5号电池装在表内,若电池没电了,供气就会立即停止。
虽说4节电池值不了多少钱,但仔细推敲下来,薛先生和小区里的许多居民一致觉得,这钱不该转嫁到用户的头上,“这就跟去买菜似的,我买了一颗大白菜,摊主的电子秤没电了,却要我出电池钱,否则就不卖给我,哪有这个道理?”
“民生无小事,这不仅仅关乎几块钱的电池费用”,薛先生认为,积少成多,南京港华燃气公司让用户负担的耗电费用,可能高达每年几百万元甚至更高,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有的表上标名是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有的标名无线远传燃气表,均需工作电源。
燃气公司给出答复和依据
薛先生多次向南京港华燃气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前不久,他收到了来自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答复。其中提到:在《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已有规定,如:2014年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燃气计量表需要启动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提供燃气计量表用电源”。
7月9日,记者向南京港华燃气公司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同样表示:根据《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提供燃气计量表用电源”。工作人员还提到,以前也有客户反映过类似问题,他们也是依据该条例向客户解释。
有的表上标名是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有的标名无线远传燃气表,均需工作电源。
市民认为燃气公司曲解法规
“汉语中‘提供’一词,并不必然有‘免费’含义。”对于燃气公司的答复,薛先生不认同,并列举了一些《民法典》条款中的例证,如: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显然是指发包人购买;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显然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此外,他认为:如果要求用户免费提供燃气计量表用电源,就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中,“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等相关条款;燃气公司自行将“提供”理解为“免费提供”,是对《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有曲解。
“智能电表”或可作为范例
那么,有没有类似的情形可以参考?记者了解到,同样是换装智能计量表,智能电表在设计时已充分考量自身耗电问题,其自身耗电由电力公司承担。上个月,央视新闻对此进行了报道:“智能电表自身耗电会转嫁给用户”系谣言。在薛先生看来,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供电公司履行了智能电表物权人的责任与义务。
当前,薛先生和小区部分居民打算起诉南京港华燃气公司。将在此事件中担任公益律师的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吴宇律师表示,“智能燃气表用电涉及到经济付出,需要找到依据,从法律上得到支持,可重点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上去理解法律。”
“今后,其他垄断企业可能还要为广大用户安装智能水表、智能热力表等,这些智能计量表都要消耗电能,每年累计的电费就多了!”薛先生希望尽早明确燃气表自身耗电由谁承担的问题,避免引发更多争议。对于此事,本报将予以持续关注。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