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重庆一高校男生上完体育课归还篮球途中,坠入校园内被指“用假草坪腐化木板遮盖”的化粪池不幸身亡的悲剧,引发广大网友对“陷阱”问题的广泛关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涉事校方对此事已经做出回应,相关律师也结合事件最新进展给出法律层面的分析。
学校通报——
深感悲痛和惋惜,成立工作专班善后
涉事学校系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是一所民办高校。
5月20日中午12:30,该校通过官网发布通报称,5月19日下午,该校发生一起学生坠池事故,造成1人死亡,学校对此深感悲痛和惋惜。
通报介绍说,当天下午3:51,该同学在体育课后不慎坠入化粪池,同行同学施救未果向老师报告,学校立即投入救援并报警求助。经消防、医疗等力量全力施救,仍不幸死亡,“目前,我校已成立工作专班,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全力做好善后事宜,并加强风险排查,确保校园安全。”
有知情人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事发后现场已拉起警戒线,有工人将原先覆盖化粪池井盖的绿色假草坪拖走,现场露出水泥井盖,显得比较醒目。
封面新闻报道称,遇难男生系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年级学生,重庆当地人,当时刚上完体育课,他和另一名同学一起去归还篮球,在学校操场旁的篮球场边不慎掉进化粪池,“化粪池被学校用板子盖住,再铺了一层草皮遮盖美化。”
图据封面新闻
应急局回应——
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事件调查结束才能定性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重庆市合川区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事故调查部门正全力调查此事,事发后应急部门联合教委以及当地街道等组成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
该人士称,至于这次事故是否属于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才能最终定性,届时调查结果会向社会公布。
另据封面新闻报道,与那名坠化粪池的同学一起归还篮球的学生,因情绪激动现场晕倒在学校教学楼一楼下面,被紧急送医救治后脱险。
律师说法——
死者家属可向校方追责,“陷阱”责任人或负刑责
此事涉及哪些法律法规,究竟该如何处理?
有律师认为,学校需要向受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此外,学校还应被立案追诉,让具体的涉事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事人最高可判7年。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此外,还可能包括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靳佐峰律师也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学校作为校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包括对设施安全性的维护和风险警示等,校方不能证明自己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靳佐峰律师称,若该案中“用腐化木板遮盖化粪池”一事属实,且校方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采取防护措施,则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死者家属可和校方索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此外,付建律师还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校园设施管理上需保障安全,为师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环境。若学校用腐朽木板当井盖,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容易发生事故,并且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警示或者更换设施,具有过错,造成一名学生死亡,这种情况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138条以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他认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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