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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制度及流程(内部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6 09:4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XXXX集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XX发〔20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生产用原材料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原则,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服务高效,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降低成本,有利于保障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采购活动采取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方式实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采购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招标采购部职责

(一)负责采购活动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起草采购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采购文件模板编制采购文件,贯彻与实施采购制度。

(二)审核各事业部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的采购文件。

(三)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备案登记、台账管理等招标采购工作。

(四)按要求选定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代理活动。

(五)归档采购文件及履行采购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事业部、风控合约部、财务资产部职责

(一)各事业部。负责根据采购申请核算成本,编制招标采购控制价。提出采购申请、建议控制价以及建议采购方式,组织开评标活动;对采购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标准等需求的准确性负责;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负责出入库数量、质量验收等工作。

(二)风控合约部。负责采购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风险评估;受理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和投诉;参与招标活动;实施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管;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三)财务资产部。负责招标文件中采购合同与财务相关的条款审核。

第七条 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做到高效率、低成本、风险可控。

(一)采购计划管理。采购人为各类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各事业部作为采购项目责任主体,按照计划当先原则,应在项目前期阶段编制项目总体采购方案,并根据总体采购方案编制各阶段的采购需求计划,严禁将采购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采购监督管理。采购监督小组是采购活动的监督主体,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对采购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投标、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规确定中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三章 方式与实施

第八条 采购控制价的确定。国家、XX省、XX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控制价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合理确定。

(一)确定原则

国家、省、市无取费标准的,参考已实施的同类项目或者市场调查(询价)后研究确定。

(二)审批程序

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方式采购方式的,由分管业务领导审核,董事会研究确定。适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分管业务领导组织专题会研究确定,各事业部由执行董事组织专题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规范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包括询价采购、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开征集、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方式、公开招标。

(一) 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采用市场走访、电话咨询或网上询问比价等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且3家及以上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规格型号、价格等咨询,并按同质低价原则确定供应商。

适用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适用询价采购。在周边市场经济合理的采购范围内,供应商少于3家,形成不了竞争机制的,报请公司领导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可实施。

采购流程: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核心条款或专业意见→事业部审定→事业部采购部组织市场询价→事业部采购部报送询价结果→事业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事业部采购部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组织采购。

(二)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是指通过电子交易竞价平台,在平台发布项目竞价公告信息,参与申请人按竞价规则通过网络平台电子报价对比确定供应商,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应不少于2家。

1.适用条件:需求明确、规格统一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适用。

2.采购流程: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核心条款或专业意见→事业部审定→事业部采购部组织市场询价→事业部采购部报送询价结果→事业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事业部采购部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组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是指以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的方式在指定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潜在投标人报名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活动,采取报价或评分的方式确定中选人。竞争性(磋商)采用经评审的综合评估法评标;竞争性谈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实行两轮报价,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多个中选人。

适用范围: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单项合同预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适用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

采购流程: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核心条款或专业意见→事业部审定→事业部采购部编制采购文件→事业部审核→风控合约部审核→招标采购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事业部采购部组织采购。

(四)公开征集。公开征集是指发布公开征集公告面向社会征求合作关系或资源,凡达到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入围。

适用范围:因年度内市场订单远超计划或市场供需缺口巨大或出现市场供需关系矛盾突出时,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保证订单供应或可能导致订单合同违约的,可适用于公开征集。

采购流程: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核心条款或专业意见→事业部审定→事业部采购部组织市场调查(询价)→分管业务领导组织专题会研究(各事业部由执行董事组织专题会研究)→事业部采购部编制征集公告及方案→事业部审核→风控合约部审核→招标采购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事业部采购部组织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购流程:需求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依据→事业部审核→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审议→主要领导审定→事业部采购部组织采购。

(六)邀请方式采购。指采购人以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申请人参与采购。

1.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采购标的因其高度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数目有限的供应商处获得;

(2)不宜采用公开方式采购的。如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企业重大商业秘密,或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实施紧急采购。

2.采购流程:需求部门提出邀请方式采购申请和核心条款或专业意见→事业部审核→董事会审议→事业部采购部编制采购文件→事业部审核→风控合约部审核→招标采购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事业部采购部组织采购。

3.邀请对象应采取公开征集或考察方式确定。

(七)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由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名参与投标活动,公开招标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实行密封报价、现场开标、评审小组评标。

适用范围:年度单项合同额或单次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适用公开招标。

凡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应报集团招投标采购中心审核,分管业务和采购负责人审批备案,待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

采购流程: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核心条款或专业意见→事业部审核→董事会审议→事业部采购部编制采购文件→事业部审核→风控合约部审核→招标采购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报集团分管业务和采购负责人审批、备案(三级子公司报二级子公司备案)→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条 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正常经营和生产原材料供应,可按如下方式实施采购。

(一)因原材料市场非正常因素造成供应紧张、短缺导致已招选的供应商无法满足供应或原合同提前解除时,可通过临时询价采购的方式作为补充供应。

(二)原供应商合同期满,因客观原因未确定新的供应商前,可通过延长原供应合同期限2个月作为补充供应,补充合同履约期间应及时组织重新采购。

(三)因试配、试产需要或客户对材料品种、技术有特殊需求的,可临时询价采购。

采购流程: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核心条款或专业意见→事业部审核→分管领导审定→采购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邀请方式采购、公开招标的,递交投标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公司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为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集团官网、XX建设网或根据需要在省、市规定的其他相关招标信息平台。

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他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其中必含一个工作日)。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发布次日起计算,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控制总价的2%,最高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缴纳的应从中标(选)人银行账户转出。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应不高于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到期后应及时返还给供应商。


第四章 投标与评标纪律

第十六条 投标人(申请人)参与公司组织的采购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

(二)被责令停业的;

(三)纳入XX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四)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有关部门处罚且处于投标禁入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露未发布前的采购文件、评审、谈判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得出席由投标人(申请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不得有诱导性、歧视性的语言;

(二)投标人(申请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并应当遵守开标现场秩序;

(三)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对于拟评标项目,评审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采购人所属经办项目的业务部门和采购部门工作人员。

(四)评审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凡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邀请方试、公开招标的,均需组建评审小组,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邀请集团招投标采购中心人员参与开评标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专业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招标采购,需外聘评标专家,外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交易活动应在具备全程录音录像的场所进行,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各事业部自行保存。若采购人认为项目为金额较大的大额采购,原则上借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有资质的招标采购平台场地进场采购。有以下情形的,可不采取进场交易方式:

1.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实施的紧急采购;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采购;

3.采用单一来源交易方式的采购;

4.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采购;

5.对生产性物资、贸易性物资的采购。


第五章 异议、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中标(中选)人属于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存在以下弄虚作假情形时,可以向公司风控合约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风控合约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予以驳回。
第二十三条 风控合约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对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凡经公司评定服务质量差、评价低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公司投标活动。


第六章 履约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事业部应根据职责对签署合同涉及的物价、票据、配送、验收等条款分别在采购文件编制阶段进行审核,并由风控合约部对采购合同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应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加强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原件送综合部存档。

第二十七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质量技术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采购项目有特殊验收或检测要求的,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或检测。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技术、质量的履约情况进行确定。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财务制度,加强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每个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收集汇总从项目决策到合同签订全过程的文字、录音录像等资料,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保管,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成立以监事会主席为组长、支部纪检委员为成员的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各事业部由监事(或指定监督人员)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监事会、纪检办公室存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的;

(三)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采购数量、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与设计或实际需求严重不符,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特殊情形采购,可经过公司董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凡采用同一采购方式失败两次以上的项目,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根据实际可另行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方式的,应按审批权限由最终审批人确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公开招标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除生产性原材料以外的工程建设类、工程服务类、其他货物服务类采购参照《XXXX集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标采购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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